浙江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和減輕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隱患治理工程(以下簡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遵循安全之一、質量至上、管理規范、及時高效的原則,實行 *** 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從業單位負責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保障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所需的人員、裝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對于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治理,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當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確定采取應急排險、應急治理或者常規治理工程等治理方式。 地質災害常規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其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市場中介機構和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在工程建設期間對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第八條 鼓勵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信息化建設,提高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實施提供便利,不得無理阻撓、妨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建設。第二章 從業單位責任第十條 縣(市、區)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建相關單位或者協調確定受益單位作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對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縣(市、區)人民 ***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指定有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 跨縣(市、區)以上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共同上 一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協調組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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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員;督促參與建設的從業單位履行各自職責。

(二)組織編制工程造價文件,并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 和控制。

(三)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程序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包,或者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并依法簽訂合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違反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程標準和安全生產要求。

(四)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機制,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或者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整 改。

(五)組織開展工程勘查、設計的評審和工程驗收,并對評審和驗收結果負責;評審和驗收結果應當報送工程所在地縣(市、 區)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地災治理資質管理條例:(一)甲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地災治理資質管理條例,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地災治理資質管理條例;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地災治理資質管理條例,有優良的工作業績。(二)乙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三)丙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地災治理資質管理條例:(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10%。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什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等級:

1.一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2.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地質生態環境,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或人為活動誘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第四條 省、市(地)、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保、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地質災害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第六條 地質災害的防治應當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堅持誰致害、誰治理,誰受益、誰參與治理的原則。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保護地質生態環境,根據防治地質災害的需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第八條 鼓勵、扶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和地質災害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 *** 應當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誘發、加重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的結果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

(二)防治目標和任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的劃定;

(四)防治措施;

(五)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

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等條件,容易或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應當劃為地質災害易發區;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并可能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區域或地段,應當劃為地質災害危險區。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向社會發布公告,并設置相應標志。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十三條 從事生產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行業生產規程或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誘發或加重地質災害。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預防實行年度防災預案制度。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火預案,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進行城市、村鎮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業、交通、水利、輸電、輸油、輸氣管線等布局和建設時,應當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確實難以避開或已建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應當采取預防自保措施。第十六條 在地質遺跡保護區、重要風景區、重點文物保護區、重要泉域水出露帶禁止開采礦產資源;在城市規劃區、鐵路、國道、省道、旅游專線兩側一定距離以內非經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第十七條 在本條例第十二條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居民點;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礦山企業;

(三)其他可能誘發或加重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預防實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

開采礦產資源以及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查單位編制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環境現狀;

(二)工程建設遭受地質災害和誘發、加重地質災害的危險性;

(三)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的措施。

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不得弄虛作假。第十九條 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由市(地)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采礦登記手續,建設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丙3級資質單位分別應具備的條件和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兩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12朋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2)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兩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3)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②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